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3〕17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4〕12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职能转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职能事项名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驾驶人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
2、转移单位: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转移方式: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4〕127号),按照转移程序,实施公告、报名竞争、公示等步骤择优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本次转移事项承接期限为1年。
4、工作承接要求:
按照要求1年内组织10次培训,做好师资安排、考勤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培训结束时做好参训人员满意度测评,如实反馈统计结果。事后应及时将培训开展情况书面报送市发改委。
(1)成立专用车辆驾驶人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管理的工作小组,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培训计划;
(2)不得向培训人员收取培训费用;
(3)建立培训记录档案,自觉接受政府职能委托人的检查和监督。
5、承接主体条件和资格要求:承接主体须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关行业,并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在承接购买服务之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承接主体还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培训工作必要的设施;(2)具备与培训内容相匹配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特别是实务经验与能力,熟悉行业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师资资源;(3)具有相应的服务培训的工作人员(4)举办过同类的,相当规模的教育培训经历。
6、报名竞争程序:
(一)接受报名。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社会主体根据公告的条件向温州市发改委提出书面承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温州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
2.具备承接主体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对应第五点承接主体资格的各项要求);
3.承接职能转移工作的措施方案。
(二)组织评审。成立评审小组开展专项评审,审核申请材料,从中择优选择1个社会主体作为承接对象。
(三)公示名单。在拟定承接主体后,在温州市发改委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公示期没有异议的,温州市发改委与承接单位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
(五)事项交接。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交接工作,并在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告。
7、转移单位联系人: 颜剑峰 88960238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