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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注意事项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11-11  返回

一、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温州市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决算报告;
(3)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决算用量核定表;
(4)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实际用量核定表;
(5)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预收)结算联;
(6)购买预拌混凝土(砂浆)、散装水泥的正规发票(应明确项目名称)复印件及供货明细表(供货单位盖章)。

二、结算标准(以下时间段按预收专项资金票据时间):
(1)1999年5月1日前,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1号令)规定,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5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
(2)1999年5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工〔1999〕43号)规定,建设单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扣转3元。
(3)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2002〕139号)规定,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使用比例达到70%的,所预缴的专项资金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低于70%的,不予退还。
(4)2010年5月31日至今,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59号)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5%以上,或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以上的,所预缴的专项资金按照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

三、如发现弄虚作假,不予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四、联系方式:
市级散装办: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人民大会堂东首)发展大楼南楼5楼

 咨询电话 88960235,88960232;监督电话 88961287

鹿城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大诚商厦E幢403室

 咨询电话 88353972 88353973

龙湾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819室

 咨询电话 86968710

瓯海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温州市瓯海区娄东大街洲洋路6号区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14楼1435室

 咨询电话 88527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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