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而专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的,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本办法规定预缴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者预收。
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依据:《浙江省促进用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59号)。
(二)对象:省、部署及外省在浙建设单位(含驻浙部队等)
(三)标准:1.水泥生产企业根据袋装水泥销售量(含自用),按每吨1元缴纳专项资金。
2.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以下标准预缴专项资金。
(1)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
(2)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全钢架结构的按每平方米预缴1元,非全钢架结构的按每平方米预缴1.5元。
(四)管理: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及时对代征或者预收的专项资金进行结算,结算后的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定期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