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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的结算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0-09-29  返回

(一)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工程决算报告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发票复印件和发货小票原件等有效证明,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
建设工程决算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办理结算手续的起始时间自决算批准之日起计算。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手续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其及时办理。

(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或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按照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预缴的专项资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
1、散装水泥使用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的建设单位,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后,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
3、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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